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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“借钱不还”型诈骗罪的认定 2015-10-20
【要旨】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,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,到期无法偿还借款,应认定为诈骗罪。区分行为人“借款不还”的性质,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、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。【案情】公诉机关: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。被告人:罗某兵。2012年9月,罗某兵结识了李某梅。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,罗某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,以高额利息为幌子,多次向李某梅口头提出借款。李某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。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兵...